供养人员入住市社会(儿童)福利院审批指南
发表时间:2016-09-06 16:44:58
来源:市民政局
作者:
事项名称 |
供养人员入住市社会(儿童)福利院审批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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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编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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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类型 |
其他管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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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对象 |
1.符合供养入住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“三无”老人。 2.符合收养(代养)条件的本市丧失父母的孤儿、弃婴、弃儿,以及父或母等监护人服刑或强制戒毒隔离期间无人看管的儿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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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依据 |
1.参照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。 2.参照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》。 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。 5.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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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材料 |
1.供养人员审批表或供养儿童(弃婴)申报表(一式三份)。 2.申请人员体检表。 3.申请人员户口簿、身份证、1寸免冠照片3张、5寸免冠照片2张。 4.低保(或三无)、医疗保险、孤儿等手续。 5.孤儿达到入学条件的转学手续。 6.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、查找证明、事实孤儿代养等证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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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程序 |
县区民政局书面申请,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、审查资料,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科及市社会(儿童)福利院实地查看了解申请入住人员健康等状况、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要求,决定是否入住,书面批复文件返回窗口告知办理入住手续或不批准意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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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时限 |
法定时限15日 承诺时限10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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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费依据和标准 |
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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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地点 |
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(石嘴山市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东侧、长庆东街东口北侧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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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到达线路 |
大武口区乘坐3路、7路市内公交车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下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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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方式或咨询电话 |
203314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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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诉监督电话 |
201271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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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流程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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